根据三部委下发的规范银行服务收费的文件精神,从2011年07月01日起,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涉及六类账户34项服务将会被停止或者取消收费。文件出台后,各金融机构纷纷表示将严格执行有关部委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前停止或者取消相关服务项目的收费。但是,据各地的银行客户反映,自从文件出台后,34项服务收费停止或者被取消,但是以往银行免费的服务项目却开始实行收费了,一些项目的收费标准也相应地提高了,网上对此评论纷纷,人们叫苦连天,多数人甚至法律以及相关领域的那些专家、教授对此表示指责,提出作为特殊行业的金融机构,银行应该首先兼顾社会效益,应当减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只有少数人(大部分是银行业从业人员或者有相关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士)表示银行应当兼顾社会效益,但银行的行为也应当得到社会的理解。对此,作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我想从市场经济背景下商业企业的性质和目标及企业运营成本来分析一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一些商业行为。
企业的性质及目标驱使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根据市场信息变化调整其市场行为。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其盈利性的经济属性决定其市场经济活动的根本目标在于追求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在当代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必须根据市场信息的变化适当调整其市场经济行为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经济效益,企业只有在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做到统筹安排,兼顾社会效益,因此一味指望商业企业单纯从社会效益角度去调整企业的商业行为明显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同业竞争态势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战略策略调整等需要,调整企业包括产品与服务的市场价格和服务标准等市场经济行为,这是符合市场价格机制和市场运行规律的。只要企业的这些行为符合市场价格机制、市场动作规律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就应当得到社会的理解。
商业企业的盈利性决定其在经营成本提高的情况下调整其市场行为转移成本,保障盈利,实现效益。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逐步放开,银行等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筝般增长,同业竞争越趋激烈,传统业务的市场份额被逐步侵蚀,银行的利润空间相对紧缩,利润来源将逐渐由传统业务向新兴的中间业务转移。而中间业务的经营成本与银行的外部供应(服务)商的产品与服务成本紧密相关,当外部供应(服务)商提高其产品和服务价格时,必须相应地提高其服务价格才能保障银行产品和服务的盈利,这是市场价格机制的必然结果。众所周知,近年来,我国的物价水平不断攀升,CPI指数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上,人们的购买力相对缩水,相应地,银行等金融机构自有的资金购买力也相对下降,造成银行运营成本的提高。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盈利性的经济组织,在传统业务盈利空间拓展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为保障其产品和服务的盈利,实现商业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必须将由于物价上涨而提高的运营成本转移至最终客户身上,除非银行甘于以亏损服务大众,否则这将是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运行规律的必然选择。
当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作出市场操作行为的因素还有很多很多,本文只能从基本的企业性质及目标以及成本和价格机制来粗略地引导人们从另外一种角度去看待银行产品和服务收费的。也提示大众在对待市场经济体制中商业企业的市场操作行为上,不能只从消费者自向的角度去看待,要求公司等商业企业以社会效益为先,而应该从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国家整体经济需求等各角度充分地剖析,这样才能较大全面地看待问题,弄清该种行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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